第十六条

有效

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的,应当到市民政主管部门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