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运送前款人员尸体的,应当到市民政主管部门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