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