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未经市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