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工作。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兰村、枣沟、三给地垒和西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