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汾河渗漏段:由泉域西边界汾河扫石-上兰村的峡谷河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兰村-西张水源区:主要为兰村及西张水源地分布区,其边界北东部由五梯-西村-南翟村-西留-赵道峪-新店-中涧河;南部三给地垒以北,由三给-古城-中涧河;西部边山断裂带由五梯-上兰村-大留-西张-岗城-小石河;

北山、东山山前断裂带:包括枣沟水源地,其范围为沿断裂带两侧各一公里。北山断裂带由五梯-杨家井-西高庄-南塔地;东山断裂带由南塔地-峰西-中涧河。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新开凿水井(农村生活饮用水井除外);

(四)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一级保护区内,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