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对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