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取水权变更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