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征收。在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取水用户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