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调整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影响兰村泉域水资源环境的;(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三)水井分布过密的;(四)发生特大干旱的;(五)有替代水源的;(六)影响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