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失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经办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和管理;(三)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他保险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五)管理失业职工,组织再就业训练,安排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