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适用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适用人员)。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办、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可自愿参加。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