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适用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适用人员)。

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办、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可自愿参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