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二)制定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

(三)领导和监督失业保险机构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

(四)受理失业保险申诉,保障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