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职工的管理和再就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失业保险机构应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为失业职工提供下列再就业服务:(一)为失业职工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二)对愿意较长时间接收失业职工的单位,可将所接取失业职工应领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拨给,作为工资性资助;(三)对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领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四)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五)组织失业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