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运入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劝阻、举报;举报有功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