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