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