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