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设施、设备,满足检疫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