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划,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