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外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本市后,需要直接在本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