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外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本市后,需要直接在本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