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屠宰厂应当建立进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做好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等检测记录。屠宰厂对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