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屠宰检疫记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