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进入屠宰厂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