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条已修改本市对生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向屠宰厂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