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九条已修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本市后,货主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检疫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