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五条已修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