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四条已修改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货主申报检疫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报点填报;(二)电话、传真;(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