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三条已修改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