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二章 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第七条有效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