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