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规划和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管理部门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