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有效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