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