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