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