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六条有效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