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