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