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地质灾害治理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因抢险救灾紧急实施的工程,可以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施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