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二十六条有效组织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居)民的意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扶持政策、补助标准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