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是为促使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缴存的担保性资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与使用,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缴存标准、返还期限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