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十九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