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十八条有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