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