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