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