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