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