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或者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