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