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计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实行计划公示制,并对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