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